Monday, February 06, 2006

我的演藝政策


我的演藝政策—回應表演藝術委員會諮詢文件

拿到了這本橙色的表演藝術委員會諮詢文件,不免想起今年初關於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的諮詢,三年前文化委員會那本蝴蝶封面的諮詢文件,和再之前建議取消市政局的那本粉紅色的諮詢文件.香港的文化政策究竟怎麼了,為甚麼每兩三年就要檢討一次,就要把資源架構重整一次,這邊加加,那邊減減,搞了十多年仍然在修修補補?

文件公佈了一個多月,媒體上的報導極少,回應的文章更少.原因大概是,文件內有很多資源架構裡的技術性調整,不是一般讀者能夠明白的.一般讀者亦不會知道,這些改變的建議會怎樣的對觀眾有影響.因此,我不在這裡給這份文件逐段回應,我想由我對文化政策的願景開始.

我認為,香港的演藝環境,從政府的角度,應該只有三套政策:藝團政策,場地政策和教育政策. 

藝團政策應有兩個核心,一是多元化.藝團有大有小,政策應該鼓勵不同風格的小團成立,並提供環境讓那些適合的逐步發展成為大型藝團.小團的數量應該多,成立的門檻應該低,應該各有特色.沒有高水準和多元化的中小型藝團,就沒有高水準的大型藝團.這方面香港的戲劇界算是健康,大中小團百花齊放,具娛樂性和實驗性的演出都有,經常演出,具專業水準的劇團有接近二十個,觀眾數字也一直在增長.音樂和舞蹈的情形就差勁很多,由幾個巨型藝團獨大,幾乎沒有中小型藝團作為二三線的支援和推動,令藝術創作氣氛薄弱,觀眾沒有很多選擇,觀眾數量也不見增長.其中原因,我認為是因為藝術發展局在過去十年積極培養一批了小型專業劇團,而並沒有在音樂和舞蹈上推行同類政策.長江後浪推前浪,大團小團,不應該分開來看,只應有一套政策.

藝團政策的第二個核心是藝術評核.所有資助政策都需要用兩把尺來量度藝術作品的成效──商業的尺和藝術的尺,對兩把尺的重視,不同的資助機構可以有不同的比重.商業成效的評核是比較容易,困難的是藝術評核.無論大中小團,都應該用同一套評核制度.藝團評核制度應該是整體藝術評論環境的一部份,不只是幾個專家對個別藝團藝術表現的評核,而是整個藝術社群--包括藝術工作者和觀眾,對藝術甚麼是好,甚麼是不好--亦即是社會的藝術品味的形成過程.簡單來說,沒有一個活躍,公開的藝評環境,就不可能有一個理想的評核機制.大家都知道,香港的藝評環境,其實相當惡劣,大部份演出都不會在媒體上有人評論,小數能在媒體出現的評論,也只屬觀後感式的小文章.在這樣的環境裡,藝術家像對著空氣表演,無從得到藝術上的意見,觀眾也沒有評論家給予的導引.藝評的缺席,令整個藝術社群缺乏一個提高藝術水平和形成品味的機制,令資助制度裡面的藝術評核沒有一個社群基礎,變成只是個別評核員的好惡品評,評核機制很容易會淪為玩如何安插評核員的小圈子政治遊戲.政府應協助成立一個評論環境,包括成立一個表演藝術研究單位,負責建立一個高質素的研究和出版的平台;政府亦應支持出版一些普合化的藝術雜誌,營造一個討論甚麼是好,甚麼是不好的氣氛.直到今天,仍然沒有一份雜誌可以及得上十多年前停刊的越界雜誌,可見這些年來的評論環境是如何荒蕪.

第二個是場地政策,場地政策的核心是如何令場地運作多元化.香港地價高昂,不大可能有民間投資的演藝場地.政府責無旁貸,要成為所有場地的策劃者和投資者.政府也有責任,讓場地的運作專業化和多元化.表演藝術應有專屬的場地,不應該和其他社會活動混淆.場地運作應該是獨立和專業,每個場地應能靈活地調整自己的藝術方向,應能自行決定主辦節目的方針,包括邀請藝團長期合作,發展駐場計劃.場地既要受政府資助,本身亦是藝團資助者;場地應有管理自己的財務的權力,能夠有自己的收支預算.是的,我認為藝術場地應該公司化,政府辦演資助者的角色,由專業團體以非謀利方式運作,以確保場地的專業和多元化.從來,香港絕大演藝部份場地都由政府運作,這在全世界來說是絕無僅有的.我知道這裡牽涉公務員轉職和合約的問題,社會上亦沒有足夠的藝術管理人才,故不可能立即完成,但如果香港要專業認真地發展表演藝術,政府的演藝政策不可能不以場地公司化為一個重點目標.即使不能一步到位,起碼要有一個可行性研究,或者一個先導計劃.沒有場地公司化這個最終目標,任何企圖活化場地的嘗試,都只會是事倍功半,半湯不水.

第三套是教育政策.演藝教育政策應包括專業培訓和一般教育,香港自從1984年成立演藝學院,基本專業培訓這一塊已經建立起來.近年的教育改革,也讓香港的中小學引進了很多演藝教學,現在最欠缺的是能在中小學合任教的演藝人才,和研究演藝的人材.香港的各所大學都沒有一個專攻演藝的研究生課程,是導致藝評積弱的一個原因,也令評核機制難以完善.研究是整個演藝生態環境的重要上層架構,這一塊不穩妥,會令其他環節鬆散.

回到這份表演藝術委員會諮詢文件.文件針對四個方向:主要演藝團體,新進和中小型藝團,主辦節目和場地政策;提出一些短期(三年)內可以立刻進行的改善措施.建議包括成立一套信賞必罰,可進可出的評核機制,成立一個節目與發展委員會,以單一機構為大型演藝團體提供綜合資助,提出場地伙伴計劃等等.文件強調,這些建議只是政府逐漸由管理者變成推動者的第一階段,三年後會有下一步措施.作為藝術工作者,我看到這些建議都是針對一些當前的問題而設計的,短期內的確能帶來一些改善,但這份文件並不是一套長期的演藝政策,它是一本見步行步的政策文件,它有具體的短期建議,簡略的中期方向,但沒有一個清楚的長遠目標.它沒有提及怎樣建立評核機制,無視本地藝評的虛弱,它沒提及場地政策發展下去會怎樣走,政府在場地政策上想怎樣由管理者成為推動者.這是一份有誠意但沒遠景的諮詢文件,它像有很多難言之隱,告訴大家,先走這一步,這邊加加,那邊減減,走完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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