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術師的助手
和鮑藹倫做完電台節目,在地鐵中她問:你認為做藝術管理跟商業管理有甚麼不同?我想,這不易回答,究竟管理一間小食店跟管理一間學校,又有甚麼不同?總不能把問題前後掉轉就當做答案吧.
我答說:最大的不同:是做藝術管理的人,永不能成為最高領導人.
在藝術界,最高的決定都是藝術決定,而不是行政決定.有能力做藝術決定的人,都是藝術家.當然,有些行政人員的確當上了藝術團體的最高領導,那是因為他擔當了藝術決定的責任.他們有些做得好,因為他們具備了藝術家能力,有很多做得不好,因為他們做不了藝術決定.
大學的最高領導,是學者.醫院的最高領導,是醫生.
藝術機構的最高領導,是藝術總監.行政人員,最高只能當行政總監.這就是藝術跟商業的管理人員,最大的分別了.
我喜歡跟學生說,藝術行政人員,就像是魔術師的助手.缺了你,藝術家連生存都成問題.但最核心的是,最不能忘記的是:變魔術的,始終是藝術家啊.
我答說:最大的不同:是做藝術管理的人,永不能成為最高領導人.
在藝術界,最高的決定都是藝術決定,而不是行政決定.有能力做藝術決定的人,都是藝術家.當然,有些行政人員的確當上了藝術團體的最高領導,那是因為他擔當了藝術決定的責任.他們有些做得好,因為他們具備了藝術家能力,有很多做得不好,因為他們做不了藝術決定.
大學的最高領導,是學者.醫院的最高領導,是醫生.
藝術機構的最高領導,是藝術總監.行政人員,最高只能當行政總監.這就是藝術跟商業的管理人員,最大的分別了.
我喜歡跟學生說,藝術行政人員,就像是魔術師的助手.缺了你,藝術家連生存都成問題.但最核心的是,最不能忘記的是:變魔術的,始終是藝術家啊.
Labels: 藝術管理
8 Comments:
"藝術機構的最高領導,是藝術總監.行政人員,最高只能當藝術總監"-- 你要說的是行政總監吧?! MM
PS:一次貼出多篇真過癮! :-)
改好了. 謝謝.
藝術策展人/藝術總監/藝術行政總監的工作如何分別? 由同一人演繹是否可行? 是否理想? 有甚麼conflicts?
Mr Yu,我對魔術師與魔術師助手,有稍稍不同看法。
大概,魔術師與魔術師助手,只是在所執行的工作部份不相同而已。他們可以是舞台上同時存在的兩顆星,they do not out-shine each other,大家同是魔術師,也是彼此的助手,發揮二位一體的無間配合。
又,藝術背後的引導者 (catalyst) 都是魔術師吧?
畢竟最重要的,是如何能令一件美麗事情發生。一個好展覽,一場好舞台,一次好演出,背後是整體團隊的合作演繹。
藝術家是不能單獨生存的動物。尤其現今,在當代藝術如許的複雜市場裡,變魔術的,是團隊。
問題又回來了- 團隊,需要團長 ... 團長是藝術策展人/藝術總監/藝術行政總監?
我們要問自己, 藝術的核心是甚麼?藝術和行政, 當然要分工合作,但藝術的核心當然是藝術家的工作本身.沒有助手, 沒有團隊, 魔術師仍變得出魔術, 沒有了魔術師, 助手便甚麼都不是了.
我想說的是:在現今社會,藝術環境複雜, 行政人員往往能控制很多資源,包括財務,政策,宣傳,人事,資訊. 我在行內, 見過一些做藝術行政的,很看不起藝術家,甚至很不尊重藝術.
這是我對所有藝術行政人員, 對我自己的提醒.
茹國烈先生,
您好, 近日在互聯網上其中一個熱哄哄的話題, 是有關一個劇團好戲量在旺角表演受到網民非議事件, 他涉嫌阻街及騒擾途人, 引起部份市民(當中包括網民)不滿, 要求他們收歛, 甚至在facebook開了一個「將好戲量趕出旺角」的群組, 而在不同的論論區或博客, 更有不同的帖子討論有關事件o 可惜, 有部份是流於情緒發洩, 自說自話, 反而有建設性, 用於解決問題的, 相對不多o 以下連結, 是在一個關於電影的博客「講。鏟。片」中有關此事的帖子, 相對上是較為理性的討論o
http://hongkongfilms.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1318112
其實, 旺角西洋菜南街的行人專用區, 是一個公共空間, 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只要騒擾及影響到其他人, 是沒有問題的o 而香港人的包容性很大, 所以這此年來, 大量俗稱「街霸」的寬頻業務/信用卡推廣員, 法輪功, 街頭賣唱人士等, 都跟一般路人和平共處, 起碼大家都可以互相忍讓o 但為何唯獨「好戲量」會引致這次爭議? 我在「講。鏟。片」的帖子提及過, 相信係程度及容忍度的問題, 相對於法輪功, sell寬頻,信用卡同街頭賣唱人士, 這批"演員"於珍貴的公共空間的佔據程度, 已超越大家的容忍度o
好戲量作為香港藝術發展局的文化藝術聯網團體之一, 不知茹先生對這事的看法如何?
louis, 我曾在 facebook 的有關群組內以【作為藝術行政工作者兼旺角居民的看法 (修訂版)】為文, 借你這裡一貼回應網友 simon。原文很長, 分兩段貼出:
(一)
我個人並不反對任何藝術團體在公共空間進行不違法不滋擾別人的「表演」, 但我認為有兩件事是很重要的:
1) 公共空間的「開放性」(也就是公眾的包容性的投射), 與「使用者」的自律性是掛勾的。舉個例, 雖然一樣佔用了公共空間來表演, 但 Funny叔叔的表演對比起好戲量, 就自律得多(Funny 叔叔會勸途人圍小圈一點好讓出足夠通道給行人)。自律, 也就是尊重其他共同使用者; 於是, 反對好戲量的人至少不會覺得連 Funny 叔叔這一類街頭藝人也要「踢出旺角」。
2) 好戲量的街頭演出, 其「藝術性」當然有待商榷。我雖不會懷疑創團人楊秉基的底子, 但本人對其團員的水平卻有一定保留。雖則好戲量以「街頭劇文化」掛帥, 但若然要「邀請」「觀眾」參與演出, 亦至少應以尊重被邀者為原則, 絕不可以強人所難。反對好戲量的人其中一項指控是, 該團演出「徵求女朋友」時, 即使女途人明明不願意, 仍強行拉扯女途人進入「舞台」, 這就是不尊重「觀眾」意願的行為。
本地另一劇團「PIP」(前名"劇場組合")其實也經常有街頭劇演出, 劇目包括「搭嗲騷」、「小小小紅帽」等等, 演出進行期間也會邀請觀眾參與; 但分別是, 如果演員接觸某觀眾, 某觀眾表示不願意, 演員也會尊重其意願; 甚至試過完全沒有觀眾願意參與, 演員也只會自行執生完成演出, 不會強行拉觀眾參與。
所以, 若然好戲量希望路人尊重其藝術行為, 我認為該團至少應自律, 尊重其他行人專用區的使用者, 一方面應讓出一定闊度的通道(看來他們並不知道, 如果餘下的通道, 闊度不足以讓消防車通過, 是*有可能*違法的), 另一方面, 劇團實不應在途人拒絕的時候仍然堅持要對方加入演出。
畢竟, 強人所難, 不但沒法「推廣街頭劇文化」, 更只會招人討厭。
公共空間是屬於每一位市民的,因此,官方以及政界的干預應該越少越好,才不致改變公共空間的「公共」本質。公共空間的使用,應是使用者--民眾,自行協調出來的。所以,若然現在不同的使用者能以互相尊重為基礎,透過「協商」(而非「沒偈傾」式的對立),找出大家都能接納而共存的解決方案,才能雙羸--也就是在沒有官方的干預下,行人又有足夠通道步行,而同時任何藝團和藝人亦有街頭表演的空間。所以在現階段來說,我反對政府介入。而身為支持本地藝術發展的市民, 我也不想看見「兩敗俱傷」的局面--兩敗俱傷,就是整個「公共空間」被收回(油尖旺區議會就曾經討論過是否應取消該行人專用區),最終一切街頭表演都被禁止,街頭表演者失去自由演出的地方之餘,行人要在非常擠迫的行人路上行走,除了易生危險外(行人路太擠時會有路人行出馬路),擠迫的行人路更會惹來扒手出沒,最終受害的也是廣大市民。
文化評論人陳雲曾經說過,香港政府很愛用「市政管理街市」的管理思維,也就是,以「掃垃圾」的方式去處理一些不想處理的問題(例如將街市和大排檔通通趕進室內,到頭來抹煞了傳統市集和大排檔文化),再加上政界有不少人喜歡「抽水」,所以,倘若我們不希望連一小片公共空間都失去,就得大家自律,互相尊重互相包容,讓官方和政界都沒有任何「口實」去干預才成。
(續上)
(二)
現時的主流訴求其實是頗清晰的:就是,若然好戲量願意縮減演出範圍,不對途人作出滋擾行為,仍可像Funny叔叔那一類街頭藝人一樣被普遍的專用區使用者所接納。
好戲量現在看來似是「騎虎難下」,但其實只要願意清晰地表態便可有助事情在政府介入前有所推展的了。要表態的包括:
1) 會否縮減演出範圍
2) 會否檢討其劇中牽涉到與異性有身體接觸的現場觀眾參與環節
3) 會否查找其公開擺賣、張貼廣告/橫額、佔用通道範圍會否影響緊急車輛通道(即Emergency Vehicle Access簡稱EVA)等是否有違例
真的,現時的僵局,其實只有在好戲量表態後,才會有所進展。
說實的,好戲量如果真的重視藝術,重視其標榜的街頭劇精神,也應該明白要推廣藝術,宣揚某種理念,也得要受眾接納才成。
藝術家有堅持有執著才有動力創作,我作為藝術行政人員是非常了解的;可是,在藝術上的執著,和受眾可接受的方式之間,如何拿捏一個好的平衡點,也是藝術家有責任要思考的課題。畢竟,藝術家和群眾是平等的,藝術家希望群眾尊重自己的藝術,也要先尊重群眾。如果藝術淪為一種「自爽」,便失去一切意義了。
忽然想到:好戲量不是很受Beyond影響的嗎?何不向他們所曾作的借借鏡?
我自己也是Beyond 的 fans,由「昔日舞曲」起已聽他們的歌,一直伴著我長大。但他們除了讓我知道堅持理想的精神外,也讓我學會了「妥協」的藝術。
當年Beyond 本來是地下樂隊,可是後來也得經歷過一個商業化的時期(唱"真的愛你"的時期,穿西裝打Band,找「Beyond Four」那張唱片看看就明白),在普羅樂迷的口味和搖滾之間找平衡;但因此,他們成功地「入屋」了,被普羅樂迷接受了,甚至連好些「媽咪輩」都因為一首「真的愛你」而不再反對子女聽Beyond了,自始他們才逐步在音樂中加入他們本來最希望放入的元素 (尤其是「真的見証」那張唱片),做自己最希望做的音樂,而聽眾亦慢慢更多地接受他們「本來」的音樂風格。
想一想,如果當年的 Beyond 堅持己見,首首都「金屬狂人」一般的搖滾,嘶吼,不理會普羅樂迷的接受程度,也許當年可以免去「搖滾叛徒」的指控;但若然沒有經過一個「妥協」的階段,沒唱過一陣子商業味較重的歌,Beyond 的影響力又會不會像現在那麼廣,那麼深呢?Beyond 希望宣揚的搖滾精神,又能影響至今嗎?
常言退一步海闊天空。妥協並不必然是負面的。妥協,是願意與他人共存,共融的體現。公共空間,也就是讓不同個體,不同群體共存,共融的地方。現時有部份激進的網民展示著「因噎廢食」(例如嚷著要立例規管專區)、「你死我活」(有理冇你總之踢走你)或是「一拍兩散」(寧願失去專用區)的態度,真的希望大家都好好想清楚。
回應 louis: 認同你對藝術家和藝術行政人員關係的觀點。
至於藝術總監和行政總監誰成為了機構(我用「機構」而不用「藝團」是有原因的)內的主導者, 這可直接與該團體選擇「藝術作為目的」(end)抑或「藝術作為手段」(means)的根本價值有關。
最簡單的例子是, 對政府而言, 藝術只是手段(例如"安撫"民眾(當年官辦文化活動出現的誘因正是暴動)、打造城市形象、透過帶動文化產業增加經濟收益等等), 藝術不是"目的"。
於是官方文化機構主催的文化藝術活動, 全然行政主導。藝術家們都當顧問去了。
所以,對我來說,louis 那一句「但最核心的是,最不能忘記的是:變魔術的,始終是藝術家啊」,不過就是等如在說,別忘了,藝術應是目的,不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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